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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集证据
释义

收集证据

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各种方法发现和取得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的诉讼行为。狭义的收集证据,专指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活动;广义上,还包括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收集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都可以进行收集证据的活动。收集证据主要由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赋予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各项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拘留、逮捕等各种强制措施的广泛权力。司法工作人员有权向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有限制地收集证据的权利,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自诉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也可以进行一些收集证据的活动。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必须主动及时、客观全面,并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后,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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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