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复议请求权的表现。复议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申请复议是行政复议程序开始的前提。为使行政复议正确进行,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5)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但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以及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