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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最高法院
释义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最高法院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1934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组织法》第7章“最高法院”,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地位、职权、组织机构等。该章规定,为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法律的效力,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军事法庭,各庭设庭长1人。最高法院的权限是:
❶对一般法律作法定的解释;
❷审查各省裁判部最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和决定;
❸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以外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犯法案件(中央执行委员犯法案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另行处理);
❹审判不服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或检查(察)员不同意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抗议的案件。在最高法院内设组织委员会,其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按需要规定,以最高法院院长为主席,讨论并决定关于最高法院职权内各项重要的问题及案件。最高法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检查(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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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