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最高法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1934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组织法》第7章“最高法院”,规定了最高法院的地位、职权、组织机构等。该章规定,为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法律的效力,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军事法庭,各庭设庭长1人。最高法院的权限是: ❶对一般法律作法定的解释; ❷审查各省裁判部最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和决定; ❸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以外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犯法案件(中央执行委员犯法案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另行处理); ❹审判不服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或检查(察)员不同意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抗议的案件。在最高法院内设组织委员会,其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按需要规定,以最高法院院长为主席,讨论并决定关于最高法院职权内各项重要的问题及案件。最高法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检查(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