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举单位的监督 |
释义 | 选举单位依法对它们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直辖试、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是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各选举单位都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选举单位的监督也可以说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属于国家监督的范围,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自治区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是,按照宪法的精神,他们也应该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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