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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侦查程序和强行起诉程序
释义

德国侦查程序和强行起诉程序Das Ermit-tlungsverfahren und das Anklageerzwingungsverfahren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领导侦查的进行。现实情况是,中等程度以下的刑事案件均由警察独立进行侦查,基本定案之后才移交检察官。只有在重大案件中,如凶杀、叛国、重大经济犯罪等,才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那样,由检察官直接领导侦查。侦查程序开始于检察官或警察以不受限定的方式获知有关刑事犯罪的情况,并决定采取相应措施。侦查程序结束于检察官终止案件或提出起诉的决定。由于法律规定侦查程序是由检察官领导的,所以不存在检察作出任何决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另外的、单独的起诉程序。检察官决定终止案件时,应将决定通知意欲进行刑事追究的检举人。如果该检举人同时是受害人的话,则其有权提起强行起诉程序。在这种程序中,受害人通过州总检察长向州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出继续进行诉讼的决定。该申诉如获通过,则原检察官必须提出起诉,受害人则以附诉人的身份积极参与诉讼。被迫提出起诉的检察官可以继续坚持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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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