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打法 |
释义 | the kedah Laws马来亚的早期法律,主要源于吉兰丹邦。形成于1650年至1784年之间。法律共分四部分,其中制订于公元1650年的港市法律最有特色,是东南亚国家较早的海商法。港市法共三十七条,旨在确定港口习惯与港市官员的职责。第七至第九及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货物的税款及支付税款的方法。主人可用黄金与货物缴纳税款,但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用锡缴纳税款。征收税款的计算方法是按船舶吨位与货物种类进行。第二十二条对装载锡的船舶作了特殊的规定。第二十七至第二十九条规定:进港船舶须维持安宁与良好的社会秩序,禁止赌博、非法售卖、酗酒。港口官员可逮捕违法人员,并有权按拉加(首领)的指令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如破坏停泊船舶的锚链都将遭笞刑。第二十条规定统一的度、量、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争议的解决及法律冲突。外国人控诉港口所在国人,按港口所在国的法律审理案件。审案工作由港口官员负责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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