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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行署暂行组织条例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行署暂行组织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行政公署组织、职权等问题的法规。1941年10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委员会公布施行。共12条。规定为打破敌人交通封锁,便于战时推行政务起见,边区政府得斟酌各区实际需要,设立边区政府行署,代表边区政府领导所辖区域内之行政工作。边区政府得以命令委托或随时变更由行署行使下列各项权力:检查督导边区辖区内之行政事项;根据边区政府所颁法令制定单行规程与施行细则(但必须于颁布后立即呈报备案);根据全边区总预算编制与审核所辖区域预决算事项(如遇各种紧急措施需增加预算、变更制度及增加人民负担者,必须事前呈请边区政府核准);行署科长以下干部任免事项;专署县政府之秘书科长任免事项。行署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遴选适当人员,经边区政府委员会任命;设秘书、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处和视导室,各处设处长1人,视导室设主任1人,承正副主任之命,办理各处室事务,秘书处设秘书2人,其他各处各设秘书1人,视导室设视导员5至7人。行署还设有公安分局、粮食分局,并在边区政府及晋冀鲁豫高等法院法令范围内,领导该区高等法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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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