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的检察组织国民党政府采取审检合署分工,即在各级审判机关内设检察机关,负责检察工作。根据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国民党的普通审判机关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最高法院内设检察署,置检察官若干人,以1人为检察长。其他法院及分院备置检察官若干人,以1人为首席检察官。检察官员额仅有1人时,不置首席检察官。检察官的职权是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以及其它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检察官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其职权。检察官通常于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但遇有紧急情形时,不在此限。国民党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权极大的职权,军、政、警、宪、特各部门人员均须协助或直接受命于检察官侦查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