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邦上诉程序法 |
释义 | 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7年12月4日依据联邦法典第18篇和第28篇的有关条款制定,经国会讨论通过,于1968年7月1日生效,以后作了若干次修改。该法是规定联邦民、刑事案件上诉程序的法律,其7篇48条。第1篇是有关该法的适用范围和暂停执行的规定。第2篇规定:不服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程序;上诉期限;批准上诉的程序;上诉前中止执行原判决、担保等决定;作出有罪判决前释放刑事被告人的规定;上诉记录;等等。第3篇规定对联邦税务法院裁决的复审程序。第4篇规定对行政各机关、各部、委员会和官员作出的决定的执行复审程序。第5篇是有关签署特殊令的规定。第6篇是有关签署人身保护令等令状的规定。第7篇是一般规定,其中包括:时间的计算和延长;提交各种申请、诉状;开庭前的会议;口头辩论;开庭时的询问和再询问;撤回上诉;当事人的取代;某些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的受理;书记官的职责;出庭上诉法院的律师的资格;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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