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法官 |
释义 | Justice of the peace英美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英国这种法官起源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享利三世于1195年发布告示指派骑士维持地方治安;1327年颁布的法令规定每一个郡都任命地方治安的保护者;1361年颁布的治安法官法规定:在英格兰的每个郡由一个领主和三到四名最富有的乡绅组成法院,维护地方治安并审理重罪和侵权行为案件;1363年又颁布命令规定这种法院每年开庭四次,从此以后这种法院的法官就称为治安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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