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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诣阙讼诉
释义

诣阙讼诉

古代罪犯或其家属,复审后不服,直接上诉皇帝的非常诉讼程序。汉代规定,宣布判决后,如犯人或其亲属不服判决,允许请求复审。复审后仍不服判决,可“诣阙”,即上诉皇帝,由皇帝最后裁决。汉文帝时,齐太仓令淳于是有罪当刑,其女缇萦随父上京,上书天子,为父申辩,愿替父受刑。汉文帝为之所动,下诏令废除部分肉刑。(《汉书·刑法志》)《后汉书·扬经传》:“缇坐事余狱,……上书自讼。”但上书皇帝并非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法定权力。因而在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甚至要冒生命危险。《后汉书·虞诩传》:“小人有怨,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阙告诉,而不为理”。唐朝允许上表,披陈身世,但规定:“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唐律·斗讼律》)以后各代均有相应规定。诣阙讼诉还有挝登闻鼓、邀车驾等形式。《周礼》中有“路鼓”的记载,到晋时已称为登闻鼓。唐代在东西两都王城门外设鼓,伸冤者击鼓以求皇帝得知其事。宋元明清皆有此制,但非大冤情及机密重事不得击鼓,规定有限制条文。邀车驾,即在皇帝外出时于路旁迎车驾申诉。此外,《周礼》记有肺石之制。即民有冤情立于赤色石头三日,由士听取其辞,报告王和六卿。《唐六典·刑部》有:“若𢘩独老幼不能申者,乃立肺石之上”的规定,但不见于唐律。唐武则天时曾制铜匦(铜匣子)四个,置于朝堂,接受天下表疏。西面铜匦为“伸冤”,有冤抑者投之,并设有知匦使,理匦使掌管。后唐明宗天成年间也曾仿效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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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