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弗里德曼 |
释义 | 1907—Wolfgang Friedman德国柏林人。1930年柏林大学毕业;1936年在伦敦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38—1947年在那里担任法学讲师,194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47—1950年墨尔本大学公法教授。然后去北美。1950—1955年在多伦多大学任教;以后又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和国际法教研室主任。1958—1961年担任美国国防法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现在是美国科学艺术研究院院士。弗里德曼的主要兴趣是国际法和法理学这两个领域。其著作有《法律理论》2卷(1949)、《法律和社会要素》(1951)、《变动社会中的法》(1959)、《法学理论》第4版(1960)、《澳大利亚行政法原理》(1962)等。弗里德曼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自然法复兴运动,提出了有名的观点。他指出:在这场自然法复兴运动中,除经院主义自然法学派以外,一般都对正义的绝对主义持有怀疑态度;但是,其中都包含着对于人类进步的信条。他反对司法当局借助自然法来搞“价值暴政”。弗里德曼还有力揭穿现代自然法、尤其是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宣传家们的反共主义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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