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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巴哈马联邦宪法
释义

巴哈马联邦宪法

巴哈马现行宪法。1973年7月10日生效。主要内容:(1)巴哈马是英联邦内的独立民主国家;英国女王是国家元首,由她任命的总督作为代表。(2)两院制议会行使立法权。参议员16人,由总督任命;众议员38人(1982年后为43人),由普选产生。每届议会任期5年。(3)总督行使行政权,有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根据总理的提请可以解散议会并要求重新选举。内阁(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各部部长和总检察长组成,集体对议会负责。(4)全国划分为18个自然岛群(新普罗维登斯岛和大巴哈马岛的管理机构由选举产生,其余16个岛群的地方官由中央政府任命)。(5)司法制度以英国习惯法为基础。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行使司法权;进一步上诉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6)巴哈马全体公民不分种族、出身、政治主张、肤色、宗教信仰和性别,都有生活、自由、人身安全和法律保护的权利,有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家庭生活、个人住宅和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年满18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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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