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伏辩 |
释义 | 即服辩。我国古代刑律规定,审判机关在向被告人宣布判决之后,要征询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法律把这种制度叫作取服辩。《唐律疏议·断狱》:“诸狱结意,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宋吕陶《净德集·奏为启复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不过引囚读示,再取伏辩而已。”《宋提刑洗冤集录颁降新例》:“将所招情罪,从头一一对众读示,再三审复,委无冤抑,取本人伏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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