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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当事人
释义

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民事诉讼当事人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或者依法由其保护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的,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当事人。(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纠纷而制作的裁判,对于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而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不是当事人,如证人、鉴定人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亦称被执行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当事人的名称不同,表明他们在不同的诉讼程序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其诉讼活动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着重大的影响。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依法保护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从而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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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