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再买房,怎么分? |
释义 | 朱女士与曾先生于2006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由于曾母腰椎有伤,需要换成电梯房居住,因此曾先生将婚前买的一套房出售,同时,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套新房。新房首期房款是用出售旧房所得款支付。证据显示,2010年1月之后,银行还贷由曾先生的母亲将钱转入其账号还贷。 因各种原因,朱女士与曾先生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处理上出现不同看法,朱女士认为,新房子是婚后两人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配。而曾先生认为,新房子的首期房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长期失业,没有稳定的工作,新房子的每月按揭贷款均是曾母在其退休金中支取,母亲已经明确其每月存入按揭账户的供款均赠与其个人所有。这也就是说,新房子自2009年12月开始至今的全部供款均属于其母亲赠与所得的个人财产。因此,新房子应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即使该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应按房屋价值将首期房款、个人受赠的供款以及尚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扣除后在平均分割。 专家视点 出售婚前财产要谨慎 有专家认为,新房子应当属于曾先生所有,因为首付是他出,还贷也是由曾先生的母亲在还。但也有专家认为,新房子的首期款是曾先生个人财产,应当将首期款扣除后再分割剩余部分,“剩余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省妇联维权专家表示,夫妻双方在出售自己婚前财产时一定要谨慎,一旦出售,财产的形态将会改变,可能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混在一起,难以分割。如果一定要出售婚前房屋购置新房,需保留相关凭证(如购房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其为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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