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弗兰克 |
释义 | 1889—1957Jerome New Frank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者之一,担任过律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和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法官等职,曾辅助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其主要著作有《法律和现代精神》(1930)、《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治和现实》(1949)、《无罪》(1957年与其女巴巴拉·弗兰克合著)等。弗兰克以O·霍姆斯和R·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心理学、沃森的行为主义心理学为其思想渊源。他主张:法律的无确定性;传统的法律规范不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以法官的行为为准则;法官的人格和个性是决定裁判的主要因素。这四个方面构成其学说的重心。在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中,弗兰克尤以法律事实的怀疑论而著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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