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门机构 |
释义 | specialized agency由各国政府为处理某一专门领域的事务而设立并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之各种专门机关,依其组织约章之规定,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广大国际责任者,应依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使与联合国发生关系。”这些专门机构是独立的组织,拥有它们自己的成员国、立法和执行机构、秘书处,并独立核算。它们通过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订立协定(并提交大会核准后)同联合国建立关系,通过经社理事会的协调同联合国合作。截止1992年它们是:(1)国际电信联盟;(2)国际劳工组织; (3)世界卫生组织;(4)世界气象组织;(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7)国际复兴开发银行;(8)国际开发协会;(9)国际金融公司;(10)万国邮政联盟;(11)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4)国际海事组织;(15)国际农业发展基金;(16)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关税及贸易协定虽是在联合国主持下成立的国际组织,其性质和地位类似于上述专门机构,但目前只是“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机构”,尚不属于专门机构;不过它们与上述专门机构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地位没有实质性差别。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后,逐渐恢复在上述专门机构的席位。中国现已是所有16个专门机构的成员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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