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待业登记 |
释义 | 对城镇待业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就业方针,及时掌握待业人员的情况,更好地组织管理待业人员,搞好规划指导、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有必要建立待业人员的登记制度。《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1984年3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规定:(1)登记范围限于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指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其他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2)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统筹组织。《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规定,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组织管理工作,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职业介绍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劳动部颁发)规定: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是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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