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蒋记宪法 |
释义 | 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宪法》,因系蒋介石政权制定,故名。抗日战争胜利后,为配合军事上对解放区的进攻,蒋介石国民党政府悍然破坏政治协商会议关于宪法草案问题的协议,于1946年12月25日,在其一手包办的伪国民大会上通过这部宪法,并于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共14章,175条。这14章依次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该宪法打着“实施宪政”、“还政于民”的旗号,赋予总统以无限的独裁权力。总统握有军事权、立法权、外交权、戒严权、司法权、人事权、授与荣誉权、在必要时做出急速处分权、会商解决五院间争执权等。该宪法还规定公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但矿藏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不受土地所有权之限制,这样既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度,又维护官僚资产阶级以“国家”名义对国民党统治区经济命脉的垄断地位。1948年国民党召开伪“国民大会”,依该宪法“选举”蒋介石为中华民国“总统”,该宪法维护了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及国民党的一党专政。这部宪法的公布与施行,遭到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同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延安《解放日报》在评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蒋记伪宪法的精髓和实质,可以八个字概括尽之: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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