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刑古代一人有罪,诛灭亲族的酷刑,也叫族诛、夷族。族刑以其株连范围的广泛程度又有夷三族、灭九族等(参见各条)。《尚书·泰誓》:“罪人以族”,《盤庚》:“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说明商朝已适用族刑,而且是采取诛杀全族的手段。自春秋战国至于秦汉,族刑实际上沿用商制,如秦法有“以古非今者族”、“诽谤者族”,唐代颜师古注谓:“族,谓诛及其族也”。魏晋以后,族刑制度在法律上有一定变化,逐步趋向于仅适用谋反大逆等重大政治犯罪,缩小诛杀的范围尤其不及妇女,对株连的亲族更多地采取没官为奴婢的方式。但是到了明清时代,族刑又越演越烈,成为大规模的屠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