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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九三六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释义

一九三六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

简称“1936年苏联宪法”。苏联成立后颁布的第二部联盟宪法。1936年12月5日苏联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共13章146条。主要内容:(1)规定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资本家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苏联的全部权力属于以劳动者代表苏维埃为代表的城乡劳动者。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苏联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财产)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各集体农庄财产,各合作社财产)。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2)规定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体制取代按照不完全普遍、不完全平等、间接选举制,并以公开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原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疆区、州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州劳动者代表苏维埃,专区、区、市和村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均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苏联、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地方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是相应的各级苏维埃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国家管理机关。由相应的各级苏维埃组织,对相应的苏维埃负责,受相应的苏维埃监督。(3) 规定苏联各级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立。专区以上各级法院由相应的各级苏维埃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基层人民法院(人口众多的区有几个人民法院)由各该区公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把列宁时期制定的审判原则(合议制、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选举制、诉讼公开、使用民族语言、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上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并增加了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审判独立原则。首次确认了苏联检察机关的统一和集中原则。此外,宪法明确规定了苏联共产党在苏维埃社会中的领导地位并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定、国徽、国旗、首都和宪法的修改程序分别作了规定。1936年宪法是苏联历史上适用期最长的宪法,直至1977年10月7日方被新的宪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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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