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 |
释义 |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指设定不动产抵押时按照法定程度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依法设立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 (三)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 (四)在建房屋抵押人所有; (5)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依法建设的乡镇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7)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等荒地;(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第七条以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的,应当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登记;以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同时抵押登记。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除外; (三)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4)行政划拨无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 (5)行政划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组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