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间断原则 |
释义 | 诉讼原则之一。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除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如因故更换审判人员或中断审理,下次开庭时应重新进行。审理终结后,审判人员应随即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在已开始的案件审理结束之前,审判人员不得审理任何其他案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从不间断的直接言词审理中对案情获得并保持完整、清晰而明确的印象,为正确裁判创造条件。不间断原则最早实行于英国,当时规定:若审判案件一日不能完结时,经法官(陪审官)协议后,可以延至第二天,但法官(陪审官)必须停留在评议室内,不得与外人来往通信。若法官(陪审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患病或死亡,审判庭必须全体解散,另行组织审判庭和重新开始审判程序。后法国首先在成文法典中对此原则加以确认。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第358条规定:审理及辩论一经开始,应即连续进行而不间断,并应与各方面断绝来往,直至陪审员作出评断为止。其后各国相继在法律中作类似规定。不间断原则亦有一些灵活性规定。如联邦德国1915年《刑事诉讼法典》第229条规定:“中断审判期间总计不超过十日的,可以恢复中断的审判继续进行。”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审判官有更换时,当事人应当陈述以前言词辩论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诉讼法对不间断原则未作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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