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在《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1906)、《轻信的流行病》 (1917)、 《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1918)、《关于专政问题的历史》(1920)等著作中提出的论断,其含义是:任何法律(包括无产阶级的法律)不能限制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用革命的暴力获得政权,用革命的暴力巩固政权。也不能用法律来限制人民民主的发展和对敌人的专政。如果社会主义法律限制了人民民主或对敌专政,必须加以修改或废除。但它绝不意味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可以没有社会主义法律,可以不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在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以后,在强化国家机器的同时,必须把本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表达出来,使其固定化、合法化,借以维护和发展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