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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释义

律师在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律师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接受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导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及代理被害人进行其他法律活动的行为。公诉案件被害人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为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参见[律师在起诉阶段担任辩护或代理])。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收到法庭开庭通知书不足3日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改期;代理律师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按时出庭的,应与法院协商改期或改换其他律师出庭。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活动包括:(1)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对于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建议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2)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3)被害人不能到庭或特别授权时,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代为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指导、协助或代理被害人行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包括发言陈述案件事实;出示自己收集的证据:请求法庭传唤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经审判长允许,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相关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发表意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驳斥辩方的证据或意见,建议法庭对辩方的证据不予采信: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有充分理由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5)帮助被害人做好出庭作证准备,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辩护律师发问不当提出异议。(6)在法庭辩论阶段,从被害人的利益出发独立发表辩论意见,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7)法庭休庭后,告知被害人阅读法庭笔录,补充或改正遗漏或差错,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应被害人的要求,在其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起草请求抗诉申请书,准备相关证据材料,送交人民检察院,请求其提出抗诉;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抗诉,代理律师可建议或帮助被害人申诉。(9)接受被害人委托进行二审代理,准备书面材料,补充新的证据,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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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