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交送达 |
释义 | 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签收日期。适用转交送达的法定条件有:(1)受送达人必须是军人、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人。除此之外的受送达人,不能适用转交送达的方式。(2)必须由受送达人的所在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3)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证受送达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承担转交诉讼文书的机关、单位,在接到诉讼文书后,应尽快转交受送达人。转交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产生同样的效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的组织纪律,便于做好受送达人的思想工作,以保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任务的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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