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院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政府的五院之一,为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设正副院长,原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后改为国民政府选举,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又规定为立法委员会互选产生。立法委员会原设50~100人,后改为99~149人,任期2年,原由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选任,1947年宪法规定由民选产生,任期为3年。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和国民大会代表,享有特别言论免责权和特别人身保护权,又设内政、外交、国防、经济、财政、预算、教育、交通、侨政、司法、法制等专门委员会。立法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议决、大赦、缔约、宣战及媾和权,对总统所提名的行政院院长和监察院的审计长人选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国库补助经费,解决中央和地方权限争议及提出宪法修正案等重要职权。1949年国民党逃往台湾后,仍沿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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