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度中国清代政府对蒙古族的军政统治制度。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于1624年 (天命九年) 至1771年 (乾降三十六年) 间逐步建立。八旗制度是从女真人打仗、狩猎时采用的临时性自由组合的组织形式发展起来的,每300丁为1牛录,5牛录为1甲喇,5甲喇为1固山。每一固山都有特定颜色的旗帜,分为红、黄、蓝、白、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旗,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的军政合一的行政组织,也是“出则备战,入则务农”的军民一体的社会组织形式。盟旗制度保留了这种组织与功能特点,由清政府就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扎萨克”治理。旗下设佐,佐辖旗丁150人。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一般由清政府任命的盟内各旗的旗扎萨克1人兼摄盟长,会盟时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战时率兵出征。有的盟不设盟长,盟务由该地区的军事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如厄鲁特蒙古各盟;而设盟长的喀尔喀蒙各盟盟长无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废除,但在行政区划中沿用了盟与旗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