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当事人双方在互相让步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条件达成终止诉讼的协议。《苏俄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都应当查明是否存在和解的可能性。当事人不仅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进行和解,在其他诉讼阶段,甚至在法院判决执行阶段,也可以达成和解。但法院应当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和是否会使其中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如果发现上述情况,法院应拒绝批准和解协议并继续审理案件。如果符合和解的条件,法院可以裁定批准和解,并终止案件的审理。法院批准和解协议必然引起以下法律结果:(1)法院发给原告执行文书以便强制执行; (2)原告失去再次提起同一诉讼的权利;(3)法院无权再次审理同一案件。在苏维埃民事诉讼中,对于某些法律关系,不允许达成和解。例如,不能通过和解协议改变法定的追索扶养费的数额。在审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无权通过和解协议改变劳动条件,无权改变因损害公民健康的赔偿数额和实体责任,或者免除工作人员给企业、组织、机关造成损失所应负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