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原因证据的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原因。证据是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客观外界遗留的痕迹、情况变化、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形象而形成的。具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具体说来,包括犯罪的原因、犯罪的结果、犯罪的方法、工具、犯罪过程、犯罪时间、空间和环境等发生的一切变化的事实、情况。国外及台湾的一些法学者对什么是诉讼证据的概念上,有证明原因说,有证明方法说,有证明结果说。都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如《云五社会科大辞典》作者之一陈珊对什么是证据的概念时写道:“证据为证明事理之原因,凡系使某一事实或法则明显之原因者皆是。惟其定辽甚多:有权指证明原因而言者,有包括证明、证明原因、证明结果而言者,亦有指证明结果、证明原因与证明方法而言者。总之证据之作用,系在根据特定事实以证明他种不明之事实,故可谓为使事理明显之原因。这里的定义,指使案件事实明显的原因是证据。仅说明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没有指出,证据的原因是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外界变化的客观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