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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革命的西班牙
释义

《革命的西班牙》

马克思在1854年8—11月发表在《纽约每日论坛报》上的一组文章,共8篇,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在这组文章中,马克思仔细地研究19世纪上半叶西班牙革命的特殊性质和特点,其中第六部分对引人注目的西班牙1812年宪法作了全面的具体的评析。马克思认为这部宪法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特点是:第一,宣布人民主权原则,“最高权力的体现者实质上是国民,因此制定根本法的特殊权力只属于国民”,第二,宣布分权制,“立法权同时属于议会和国王”,“执行法律权属于国王”,而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方面执行法律权完全属于司法机关”。第三,实行分等级的间接的普选制。议会由一院即众议院组成,议员由普选产生,每7万居民选1名代表。全体西班牙人除了家仆、破产者和罪犯以外,都享有选举权。第四,实行司法独立原则。撤销旧法院、建立新的司法机构,废除宗教裁判所、取消封建主司法权和一切与之有关的封建特权。第五,城市和公社的地方自治机关的官员全部由选举产生,他们就职时都要宣誓忠于宪法,如此等等。这部宪法同旧的社会制度是完全不相容的,因而遭到全欧洲戴皇冠的人物的反对和痛斥。在将这部宪法同西班牙的古代封建法、法国1791年资产阶级法作了对比后,马克思得出结论:一方面,1812年宪法是西班牙古典法的翻版,但这是按法国革命的精神理解的、适合于现代社会需要的古典法;另一方面,西班牙1812年宪法又绝对不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盲目摹仿,而是西班牙精神生活的独特的产物,它恢复了古老的民族的制度,进行了人们大声疾呼地要求的改革,并对人民的历史偏见作出必要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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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