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原则法院对行政决定进行复审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所做的事实认定不能得到证据材料的合理支持,法院将推翻建立在这种事实认定之上的决定。“无证据”不是指根本上不存在证据材料,而是指所存在的证据材料对事实认定的证明力不存在或不充分。英国司法判例对于“无证据”情形的性质认定存在着某种分歧。古典的意见认为,无证据乃是越权的一种表现,“法官无权制作没有证据支持的判决”,这种意见在现代判例中也得到一些法官的支持。但是,现今占统治地位的意见认为,在管辖权范围之内所作的无证据裁决,乃是不合理的裁决,是对自然公正原则违反,是滥用权力和不公正的表现,故应受司法复审。实际上,这两种意见的区别并不十分重要,因为两种意见的目的是同一的,即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中的“无证据规则”,将无证据裁决视为“任意的、不确定的、显未授权”的行为而交由司法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