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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担保人的单独起诉
释义

1、 原告:某银行
    

地址:
    

负责人:
    

被告:刘某,男,家住,电话
    

诉讼请求
    

1;

2。被告人刘某被责令偿还借款本金353万元,相应利息1805809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21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款时);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实际支出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11日,债务人陕西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2009年第8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66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期限为2009年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10日。2009年11月11日,原告将贷款发放给债务人。随后刘某承诺承担贷款的连带责任。
    

上述贷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刘某也不履行连带担保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看来,原告是一家银行。担保人应对所有债务负责。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按约定执行。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的中断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保证债权的连续性。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担保合同,但担保人应当对通知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实质性担保的,保证人应当对实质性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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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