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人民政府组织法规。1950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三十一次政务会议批准。共21条。主要内容:东北人民政府为东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东北地区的政权领导机关,并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东北地区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东北人民政府由东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41人、候补委员6人,组成政府委员会,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3人,经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东北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省(市)、县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法律、法令、施政方针、决议、命令及东北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所属各部门并指导东北军区、东北铁路总局及东北邮电管理总局的工作;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编制东北地区的概算或预算,报中央核准;提请任免、任免或批准任免有关行政人员;并有权拟定地方暂行法令、条例,报政务院批准或备案。东北人民政府下设人民经济计划、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合作事业管理等委员会和民政、公安、司法、财政、贸易、重工业、轻工业、农林、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部,以及城市建设、公路管理、航务等(总)局和东北银行等机构;并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各部设部长、会设主任、局设局长、银行设行长,并得视工作需要酌设副职。各部、会、局、行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根据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该组织大纲由于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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