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1976年宪法1974年4月“武装部队运动”政变成功,废除了1933年宪法。1976年4月2日,制宪议会通过新宪法,4月25日生效。主要内容:(1) 基本制度方面,宣布葡萄牙共和国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民主国家,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将通过工人阶级民主地执掌政权,保证向社会主义过渡。在政治上,主张通过武装部队运动同各个民主政党和团体的联合,和平地推动革命进程。经济上,实行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化,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现存的三种所有制经济 (国有、私有和合作制) 均须向社会主义制度过渡,同时要求外国人在葡萄牙的企业,服从葡萄牙的经济计划。(2)权力机关方面,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是共和国总统、革命委员会、共和国议会、政府和法院。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革命委员会是这部宪法的一大特色。它由参与和支持政变的军人组成,拥有军事方面的全权,且有权对议会审议和通过的法案提出意见。革命委员会主席由总统兼任。总统暂时离开国家或辞职,须经革命委员会同意。总统在履行职务中犯有罪行亦由革命委员会提起诉讼。议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直接普选产生,任期4年。政府由总统任命,但任命前须征求革命委员会的意见,政府成员的变动,亦须经革命委员会表示态度。(3)公民权利方面,详细规定了人民尤其是工人阶级的权利和义务。该宪法至1982年被全面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