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理事厅 |
释义 | 清代在某些边远地区和新开发地区所设的地方行政机构。有一般的理事厅(散厅)和直隶厅两种。散厅与散州、县同一级别;直隶厅(只在新疆、四川、广东和贵州四省内设,则同直隶州(只是除四川余庆直隶厅外皆不领县),不受府的监督管辖,而受布政使的直接监督。理事厅的长官均为同知或通判,唯权限因其直隶或散厅而不同。直隶厅的同知或通判,权同直隶州的知州,散厅的同知或通判,则与散州和县之长官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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