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会法 |
释义 | 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但在法学著作中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在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是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占有其势力范围内1/3的土地,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经常发生权力之争,但又互相配合,以维护封建统治。教会法就是在这一形势下,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借鉴、采纳各种法律制度,尤其是罗马法而形成的。它的渊源是《新约》和惯例、罗马教皇和教会宗教大会的立法以及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公元12世纪编纂的《格拉提安努斯教令》在西欧具有很高权威,成为各地法庭适用教会法以及各大学研究和讲授教会法的主要依据,为教会法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公元16世纪罗马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时将《格拉提安努斯教令》同以后的几部教令集合编成一部教令集,定名为《教会法大全》(又译《寺院法大全》或《宗规大全》)。1917年,这部大全为《天主教会法典》所代替。教会法不仅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它既适用于教会事务,也适用许多世俗事务。教会法在基督教会的组织和纪律、宗教仪式、布道及其他活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对基督教社会及教会成员关于法律、道德和行为的观念有很大影响。它在向现代传递古希腊法和罗马法、在中世纪整个西欧接受罗马法方面,也起着重大的作用。教会法在婚姻、财产、继承、犯罪与刑罚、证言及证据方面对世俗法有很大影响。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的思想与著作,对现代的国家观念、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所有权、诚信、法人等活动思想和概念都有很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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