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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改革
释义

司法改革俄;1864Судебная РеФорМа

1864年12月2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1855—1881)批准新的司法章程,进行司法改革。改革参照了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贯彻了资产阶级法制的一些原则,主要内容有:(1)废除了旧的等级法院,规定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对所有人士适用同等法律和同一程序。一般民、刑事案件由区法院为第一审级,审判院为区法院的上诉审级,其所作出的判决一般为最后判决,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上诉至终审法庭即元老院。小的民事诉讼或轻微的违法行为,由地方治安裁判所审理。(2)改组检察机关,实行司法侦查员制度和公开审判原则,设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团体。陪审员从有一定财产资格、识字及定居2年以上的居民中选出,共12人,对被告有罪或无罪做出评断,然后由院长和2名法官量刑或释放。律师须受过高等司法教育并有5年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充任。(3)司法人员不由行政任命和撤职,审判完全依照法律进行,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但司法改革仍保存了不少农奴制残余。如保留了依当地习惯进行审理的乡法院;僧职人员由特别法院审讯;官吏犯渎职罪时,只有在其长官决定后,才能交付法院,并依其官衔和官职予以特别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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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