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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程序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程序的法律

简称“苏联公民出入国境程序法”。1991年5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五次例会通过,1993年1月1日生效。共5章18条。各章分别对总则、苏联公民出入苏联国境手续的办理、调整出国权的特殊情况、出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国际条约等作出了规定。例如,法律规定,苏联公民享有出入苏联国境权。发给苏联公民统一的出国护照。护照有效期为5年。颁发和延长出国护照,收取国税。内务机关根据苏联公民个人申请或苏联公民法定代表的申请,发给苏联公民临时出国或到国外定居的出国护照。临时出国的出国护照也可以根据派遣单位(国家的、社会的、宗教的组织)的申请,通过企业、机构、组织的行政部门发给苏联公民。法律又规定,请求颁发出国护照的申请书,由年满18岁的公民送交其永久居住地的内务机关。申请书应注明公民的基本情况;申办出国护照(临时出国或到国外定居)的目的;是否携带18岁以下儿童;还应注明不存在根据本法限制获得出国护照权的各种情况。申请书应附带下列文件:已付国税证明;劳动手册或类似文件;在18岁以下儿童出国时,必须具备法定代表的申请书(而在预定出国定居时,还需具备14至18岁儿童本人的同意书)。公民请求颁发临时出国护照的申请书,内务机关得在1个月的期限内审理;公民如因重病急需出国治疗或因在国外居住的亲属去世需奔丧,内务机关得在3个工作日内审理。因出国定居请求颁发出国护照的申请书,内务机关得在3个月的期限内审理。而由派遣单位(企业、机构、组织)提交的请求颁发出国护照的申请书,得在1个月的期限内审理。法律还规定,可以根据下列原因拒绝向公民颁发出国护照:公民掌握国家机密;公民被提起刑事案件;公民在服刑期间;公民谎报个人情况;公民应征服兵役;涉及公民的民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公民被法院宣布为特别危险的惯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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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