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
释义 | 1925年7月1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交广州国民政府公布并施行。该法共10条。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与监督,掌握全国政务。国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委员制,以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议执行国务。委员中推定5人为常务委员,处理日常政务,其中1人为主席。公布法令及其它国务之文书,由主席及主管部部长署名,其不属于各部者,由常务委员多数署名,以国民政府名义行之。国民政府设军事、外交、财政各部,设部长1人,以委员兼任,部的增设,须经委员会议议决,国民政府秘书处,受常务委员会指挥,办理具体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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