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
释义 | 社会主义立法采取积极、认真和慎重态度,法的创制是国家政权的一项重要职能活动,是党和国家政策的条文化、定型化和规范化,是国家权威的体现。法律、法规一经颁布和生效,就会在一定时期内发生作用,只要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就应当保持其内容和效力不变。朝令夕改,过于频繁地修改法律、法规,将导致人们无所适从,不仅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会使其丧生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同时法的稳定性又是相对的,当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法律调整提出新的要求,原有的法律不适应现实情况,适时地废弃过时的、修改不合适的、制定新的法律就是完全必要的。在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时,要考虑原来的法律、法规的效力,使新的法律、法规与原有法律、法规之间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一方面,客观条件成熟,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时,不能固守旧的法律不变;另一方面,客观条件尚未具备,不能随意中止法律效力,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慎重地分析和权衡,处理好上述两个方面的关系,把保持法律固有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与根据社会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及时修改、废止旧法律和制定新法律有机结合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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