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
释义 |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的7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经社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决定建立的。专门处理联合国范围内的人权事务的机构。根据经社理事会有关决议,人权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经社理事会提供服务,包括就草拟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文书和保护少数人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报告。1970年经社理事会通过第1503 (XLⅧ)号决议授权委员会可以受理个人、社会团体、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来文,进行秘密审议,并可建立特设专家小组或特设委员会就指控来文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委员会建立之初成员国为18国,后不断增加,1990年5月增至53国,其中非洲15国、亚洲12国、拉美和加勒比地区11国、东欧5国、西欧和其他国家10国。成员国每年在经社理事会上改选约三分之一,当选的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中国政府于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从1982年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人权委员会每年春季在日内瓦召开为期6周的全体会议。在常会闭会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可在征得多数成员国的同意后,举行特别会议。全体会议除53个正式成员国外,联合国其他成员国、非成员国、各专门机构、区域组织和具有经社理事会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为联合国所承认的民族解放运动等,都可以派观察员出席会议。人权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有小组委员会和各类工作组。成立初期,委员会曾建立了“新闻与报业自由”和“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两个小组委员会,前者不久停止工作,后者为专家机构,延续至今并成为人权委员会最为重要的下属机构之一。工作组是人权委员会处理人权事务的另一方式,通常为某一特定任务临时而设,职权范围较小,任务完成后即不存在。工作组可以由专家或政府代表组成。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议题有南非种族隔离问题、被占阿拉伯领土上的人权遭受侵犯问题、发展权问题、国别人权问题、有关国内立法及司法问题、关于促进人权享受的途径和方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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