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兰特尔 |
释义 | 1826-1906Christopher Colunbus Langdell美国律师,近代法律教育家。生于新罕布什尔州希尔兹巴勒县新波士顿乡,死于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城。曾在哈佛法学院攻读法律(1851—1854)。后在纽约市开业当律师。1870年被聘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1870—1895年任该院院长。主要法学著作有:《衡平法诉讼概要》(1877年)、《衡平法审判权概要》(1905年)、《契约法概要》(1879年)。曾编纂过不少案例教科书,其中包括《契约法案例选集》(1871年)。当时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业余性的,获得法律学士学位没有考试或明确的要求。兰特尔把法律教育提高到大学水平,要求学生正规地学习一系列必修课程和通过必要的考试。首创案例教学法,以代替过去的注释法。这一方法是选择一些重要的原始判例供学生阅读和讨论,然后由学生自己从中归纳出法学原理。该教学法很受欢迎,几乎普及了美国所有的法学院。兰特尔在美国享有很高的声誉,现在哈佛法学院的一座主要建筑物还冠以兰特尔之名,以资纪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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