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院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宪法性法规”。1928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实行“五院”制,1936年10月修正颁行司法院组织法,1947年3月31日又修正颁布,以后数次修正。1980年6月29日台湾当局修正公布的全文,共23条。规定司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17人组成,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大法官会议,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院长经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院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置秘书长1人,特任;副秘书长1人,简任。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司法院设秘书处,掌握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及保管,文稿撰拟、审核及文电处理,大法官会议记录、各种司法会议筹划、议事,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汇编,印信典守,院令发布及公报编印、发行,司法法规、图书、刊物搜集、出版及管理,公产、公物及车辆管理,房舍修建及其监督,款项出纳,事务管理,公共关系及其他交办事项。司法院设第一、二、三、四厅,分别管理有关民事、刑事、行政、司法行政等事项。司法院秘书处置处长1人,各厅各设厅长1人,均简任,司法院置参事6至8人,简任,掌握撰拟、审核关于法案、命令事项;置秘书8至12人,荐任,其中6人得为简任;编纂3人,专门委员8至12人,均简任;科长20至28人,编审6至8人,专员12至18人,均荐任;科员40至50人,委任,其中20人为荐任;速记员3人,书记官25至35人,均委任;雇员34至50人。司法院设人事、会计处及统计处,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人事处置处长、副处长各1人;会计处置会计长1人,统计处置统计长1人,均简任;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司法院设人事审议委员会,依法审议各级法院推事、“行政法院”评事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之任免、转任、迁调、考核及奖惩事项。人事审议委员会由“司法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最高法院院长、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司法院长就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院长及其他必要人员中指派兼任。因业务需要,得于院内设各种委员会;其委员及工作人员由院长就所属人员中指派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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