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之诉
释义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之诉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对其违反《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国家为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存、管线输送等作业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而进行的行政管理,即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区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交纳排污费;主管部门亦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条例》第28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处理。参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之诉]。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4: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