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干连佐证 |
释义 | 古代对证人的称谓,也称干证或“牵连佐证”。证人是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证据的一种。《周礼·地官·小司徒》载:“凡民讼,以地比证之;地讼,以图证之。”说明周代诉讼中已开始使用邻居作证。又《清会典·刑部》载:“凡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明确规定证人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古代法律规定,作证必须真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唐律疏议》卷二十五“证人言情及译人诈伪”条云:“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古代证人,和罪犯一样可以拷打、拘押。方苞《狱中杂记》载:“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古代法律还规定,子孙可拒绝提供不利于其尊长的证言;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和有笃疾者(恶疾、癫狂、盲人等)不得充当证人;三人以上证明,可以定罪,即众证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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