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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私法上国籍原则和住所原则双重性的决议
释义

国际私法上国籍原则和住所原则双重性的决议Resolution on the Duality of the Nationality Principle andDomicile Principle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研究院1987年在开罗举行的第63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其内容包括:一、裁判管辖权的抵触:(1)对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以国籍为根据的那些国家,建议它们不把这些规则作为专属裁判管辖权规则。(2)对某一事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国家以及对该事件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的国家,如果这些国家只承认依其自己的抵触规则指定的法律所作出的外国判决,建议它们在被请求承认一个依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作出的判决时,放弃这种要求。二、法律的抵触:(1)关于婚姻财产制事件,对抵触规则以客观连结因素为根据的那些国家,建议它们容许夫妻选择一方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2)在遗产继承事件,建议各国容许当事人在遗嘱或死因遗赠中选择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以分配其财产。(3)关于婚姻对人的效果以及离婚和分居事件,在夫妻的本国和住所地国不同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有共同的国籍和共同的住所,建议各国容许夫妻选择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4)关于难民和无国籍人的个人地位,建议1951年7月28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或1954年9月28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非当事国采取该两公约第12条所包含的一些解决方案。各国宜将这些解决方案扩大适用于情况类似但不能主张这些公约中所界定的难民或无国籍人身分的某些类别的人。(5)在属人法抵触的情况下建议:(甲)抵触规则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国家如果牵涉于该法律关系的一些当事人属于不同国籍而并无正当的理由认为其中一个本国法较为可取时,应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乙)抵触规则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的国家,如果牵涉于该法律关系的一些当事人并无共同住所,且无正当的理由认为其中一个住所地法较为可取时,应适用其共同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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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6: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