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费用 |
释义 | 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在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企业就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一切事务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处理。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变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还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从而形成新的债务,由此形成的债权,旨在维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债权人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随时通过破产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求得债权的实现。这类债权成为优先拨付的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费用的开支必须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且应尽量减省。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应将破产费用的开支情况通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如果有异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破产财产的费用包括雇工看管费用、仓库费用、运输费用、财产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等。变价破产财产的费用通常有鉴定财产的费用,进行卖售的费用。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常有分配表的公告费用、各种文件的邮递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既包括破产程序本身的诉讼费用,也应包括为取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而形成的其他诉讼费用。(3)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它费用。但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也不列为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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