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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司法程序
释义

行政司法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所遵循的程序。行政司法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其程序亦有所区别。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在1990年12月24日 国务院令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1991年1月1日起),其程序见[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复议前置原则]。在行政仲裁方面,有《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分别对经济合同仲裁程序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两种仲裁程序大同小异,可归纳如下:(1)申请仲裁; (2)受理; (3)调解; (4)仲裁前的通知。(5)作出仲裁决定。(6)仲裁决定书的执行。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都不分仲裁委员会的级别,实行一次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行政裁决程序,由于行政裁决不是行政机关普遍的、依职权的行为,而是依各个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某一类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所以在程序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统一、具体规定。参见[行政裁决]、[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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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55